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921民初77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矿能大厦2楼西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杜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以需补全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00元,减半收取计118150元,由原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2600元,退还354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400元,由反诉原告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