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4050号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校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水务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