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129号
申请人:内蒙古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飞客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王大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飞客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内29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92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 成
审 判 员 董 萍
审 判 员 王 立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苏龙嘎
书 记 员 刘 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