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22执777号
本院在办理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到清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清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未依法设立,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明确,因被执行人清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不具备主体资格,致使本案不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杨杰英 审判员  秦 冰
书记员  刘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