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青海兴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3812号 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6210C,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海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15818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46号1号楼2**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兴青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海省林业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