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2民初92号 原告: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龙平路102号1栋1单元4楼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金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16.5元由成都众志融和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