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民初3024号
原告:***悦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二大街融科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3号B幢9层901、9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金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悦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建中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悦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悦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