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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旺苍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为民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旺苍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女,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女,汉族,住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住旺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广元金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