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2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是上诉方采购设备,对方交付货物,并非给付货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了交付地址为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认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双方发生争议后,双方并未协商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应该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诉求是要求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因此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应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蹇峰

审判员*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