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2民初2256号
原告:徐州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邳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