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3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酷派信息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303668M。
法定代表人:梁振运。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0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麟
审判员*雪莹
审判员*欢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