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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0202号
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30366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系公司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28.73元,减半收取计24964.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64.3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缴的24964.36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明君
人民陪审员张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