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12433号
原告: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红卫新村西路29号B1栋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303668M。
法定代表人:梁振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陈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发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男。
原告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发鑫、郑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展位活动服务费155203.4元及滞纳金1552.03元(自2017年2月7日起计至2017年2月16日)及利息(利息以15520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6月16日的金额为3375.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的《活动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该订货会展位策划及物料搭建服务,活动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服务费为155203.4元。原告已经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服务费给原告,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
被告辩称:1、根据《活动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最终支付金额以被告实际验收合格部分为准,原告的证据中并无与本案相关的验收报告、双方往来的任何邮件记录,无法证明原告已经如约举办完活动并产生所有费用;2、根据上述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六十天内交付三个月的承兑汇票,由此可知,即便原告如约举办了活动,在递交验收报告的同时,也应提交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才能付款,原告即使实际举办了活动,但因没有履行开具发票的先合同义务,被告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支付滞纳金和利息的责任;3、根据上述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一天按照付款金额1‰计算滞纳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1%,本案合同纠纷的法律涵义中违约滞纳金已包含了逾期利息,原告既要求支付违约滞纳金又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其利息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4、根据上述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被告付款的账期合计为五个月,原告计算滞纳金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有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曾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XXX的《活动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展位策划及物料搭建服务,活动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活动地点在重庆。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活动费用的约定为:“活动含6%增值税总金额155203.40元,大写:拾伍萬伍仟贰佰零叁元肆角整;以上均已包含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展位活动的物料准备、现场布置、物品运输、人员聘请等各项补充费用。详见‘附件1:服务及报价’。甲方最终支付金额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部分为准。”第八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2、活动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含6%增值税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60天内付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3、甲方逾期不付款的情况,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按未付款项1‰的金额作为滞纳金支付给乙方,但累计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双方还在合同附件中对项目物料数量、价格、规格进行了约定,载明活动打包价为155203.4元。该合同打印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
为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了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新浪微博截图、一直播链接等作为证据,其中新浪微博截图显示,微博账户“coolpad官方微博”于2016年12月8日20:00发布微博,内容如下:“酷派获2016年度天翼终端最佳市场表现奖——银奖,并跻身规模贡献Top品牌前六!在今天的‘中国电信智能生态合作暨终端产业峰会’上,酷派集团中国区总裁罗语周、副总裁赖赣峰,表示酷派正在蝶变,变更提升、聚焦精品,为消费者提供时尚科技融合的更好产品。……”该段文字配有活动现场照片。
为证明其已履行开票义务,原告当庭提交了一张其于2019年7月9日向被告开具的金额为15520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展位”。
庭审中,被告否认其曾参加过2016电信万商订货会和中国电信智能生态合作暨终端产业峰会。被告主张涉案合同实际签订于2017年5月。但被告没有就其为何在未参加活动的情况下事后与原告签订涉案合同、在官方微博发布相关新闻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主张,活动结束后,应由被告通知其开具发票,但被告以内部出现为由一直拒绝通知开票,也拒绝接收发票,原告担心其开票后被告不付款,故不敢轻易开具发票。庭审中,原告当庭向被告移交发票,被告拒绝。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签订的《活动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已按约定为被告举办活动,双方在活动结束后签订书面合同对活动价款予以确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及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故本院对被告该方面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认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费用155203.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不超过未付金额1%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低,要求被告在支付完毕滞纳金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便于计算,本院认定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再另行计算滞纳金。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涉案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活动结束并通过验收后通知原告开票,并在收到发票后的六十天内交付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故原告关于被告自活动举办后一个月即2017年1月3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酌定被告应自签订《活动服务合同》后六个月即2017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5520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悠派振运整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1.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