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B座0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光谷三路777号A栋办公楼4层401-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6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商保证金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书面管辖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管辖协议条款约定向乙方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依法应由该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