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639-1号
原告: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光谷三路777号A栋办公楼4层401-2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路,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B座0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梦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被告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商保证金协议第8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乙方即本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鸿楚北斗导航城市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