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723民初181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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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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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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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蔡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