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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723民初177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