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723民初184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以被告某甲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