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881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二一九号天府软件园C区三栋3-5层。
法定代表人:MarkusPeterRudolfBorchrt,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江市尚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同江市东区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尚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江市尚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欣海
审判员 周春太
审判员 王金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