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4491号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川巷**号锦上花**单元。
法定代表人昌荣,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鼎桥通信技术有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号天府软件园**区**栋**层5层。
法定代表人MARKUSPETERRUDOLFBORCHERT.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何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