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105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新茜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川,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三段11号。
负责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昆,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松,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新茜南实业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计2598元。
审 判 长 宿 波
审 判 员 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