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81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区中和富丽斯沙发经营部(以下简称富丽斯沙发厂)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新区供电公司)、***、***、魏曾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梁林军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