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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洛带镇诚信赛鸽养殖场与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14行初17号
原告成都市龙泉洛带镇诚信赛鸽养殖场不服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于2015年4月7日在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的35KV架空线路路径方案图纸上签的同意方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成都市龙泉洛带镇诚信赛鸽养殖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的负责人**波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被告在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送审的线路路径方案图上批注同意此拟选址路径方案并加盖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与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并无关系,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不是适格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改建电网工程应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符合申请条件,被告应向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在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送审的线路路径方案图上批注同意此拟选址路径方案并加盖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该行为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最终决定性行为。因此,原告请求撤销2015年4月7日批准的第三人在成都市××镇××村××架空线路路径方案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的《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关于2015年35千伏电网工程及10千伏城市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可研批复的请示》进行了批复,该批复的改造工程中有成都龙泉驿洛带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配套工程。2015年4月7日,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向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提出路径方案审批申请,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在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龙泉驿供电分公司送审的线路路径方案图上批注同意此拟选址路径方案并加盖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原告成都市龙泉洛带镇诚信赛鸽养殖场认为,被告在2015年4月7日批准第三人在成都市××镇××村××架空线路路径方案,该新建路径方案建设后,与原告的养殖场相距仅30米,高压电线架设后以及产生的电磁场、电辐射将对原告的经营产生直接侵权影响,被告批准第三人新建35KV架空线路路径方案的行为,没有兼顾、考虑原告的合法、合理经营,故请求判令被告撤销2015年4月7日批准的第三人在成都市××镇××村××架空线路路径方案。
驳回原告成都市龙泉洛带镇诚信赛鸽养殖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文昊审判员喻萍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