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0192行初117号
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天府供电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国网天府供电公司非行政机关,同时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之规定,国网天府供电公司也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其作出案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的行为系业务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佳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刘永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