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行终339号
上诉人四川省万阳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天府供电公司)作出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本案中,被上诉人国网天府供电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且其作出的案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的行为系业务行为亦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万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曹巍审判员盛莉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