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14035号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兰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