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108849M。
法定代表人:张尊宣。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不动产权,本院已依法向该不动产权的首封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移送参与分配资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发布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应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华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