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317号
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A座25层2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GJGX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7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837632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