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3民初228号
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时代广场A1栋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GJGX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微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Z10路西侧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T9LQ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华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