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异12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郊航天城宇航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兵,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美华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正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正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正统,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威公司)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美华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航天华威公司以被执行人美华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李正统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美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美华公司股东即第三人李正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航天华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美华公司股东李正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李正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屈 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