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15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陕0116民初18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5698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巴里坤天汇利能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56984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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