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执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783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838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4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20元,由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和股票信息。
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23188号车辆已注销,苏D79121号、苏D81050号、苏DA082号、苏DD758号、苏DBA769号车辆名称不符。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对常州新北区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汇公司”)出资5%,商汇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商汇公司因作为(2013)常执字第000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终本结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本院未对被执行人对商汇公司享有的股权进行查封。
现场查勘
经现场查勘被执行人处厂房已经恢复绿地。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拆除。
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情况
1、本案已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拆迁款采取保全措施,尚未能提取。
2、本院已于2020年8月12日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至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禁止被执行人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执行告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