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512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初2512号
原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供货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答辩及庭审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清红5万吨苯酐装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9台设备【具体包括反应器(不含塔簧)一台、熔盐冷却器一台、蒸汽过热器一台、平衡阀一台、调节阀一台、汽化器一台、空气预热器一台、气体冷却器一台、电加热器一台】,合同总价为8800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反应器管板等发运前付合同总价30%,反应器主体组装完毕,其他设备发货前合同总价的30%,剩余10%为质保金,合同同时约定设备质保期从设备安装结束之日计18个月,或从开车之日计12个月,以先到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案涉设备于2014年2月27日前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付款7921613元,尚结欠878387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产品资料交接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783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7838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2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顾文杰 人民陪审员  阮银芬 人民陪审员  耿金萍
书 记 员  王玮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