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16执5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某甲东梁庄耐火材料厂、阳某甲华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陕0116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阳某甲华资耐火材料厂退还多余的货款116709.9元并支付违约金3316.49元;阳某甲东梁庄耐火材料厂支付违约金94694.71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一审诉讼费1987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15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阳某甲华资耐火层材料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6709.9元并支付违约金3316.49元,阳某甲东梁庄耐火材料厂支付违约金94694.71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7元,执行费3151元由阳某甲东梁庄耐火材料厂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全部案款,本案执行费3151元也已由阳某甲东梁庄耐火材料厂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五项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5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