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江苏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仇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1民初668号
原告:王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陆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陈某、***、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2025年7月21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