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民终1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简称巴彦淖尔电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法院庭审程序违法。在一审庭审中,法庭没有公开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当上诉人***的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电业局的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质疑,要求出具授权代理的证明材料时,法庭当庭驳回了上诉人***的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电业局于2005年才签订了《提前退休职工仍选择退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协议书》,而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电业局已于1997年就终止了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提前退休是企业内部的一项规定,并非办理了实质意义上的正式退休,且企业在既没有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也没有给职工办理真正意义上的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应该是存在的,没有终止。且上诉人***的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电业局履行《提前退休职工仍选择退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协议书》,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作出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定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巴彦淖尔电业局为原告***从2014年4月25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按原告***当时的工龄重新计算退休养老金,参照“内退”及在职的同年参加工作到龄退休享受的养老金找齐,并补发从1998年至2014年的住房公积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属巴彦淖尔电业局职工。1997年巴彦淖尔电业局根据内蒙古电力总公司文件要求实施减员增效措施。原告***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2001年被告巴彦淖尔电业局将退休人员一并交予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发放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199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制止提前退休的行为。因此,2005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提前退休职工仍选择退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协议书,原告***仍选择退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后,不可再选择复职。养老金也不再重新计算,劳动者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常退休,享受相应待遇。原告***签订协议后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待遇问题与被告巴彦淖尔电业局发生纠纷。原告***申诉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收到通知书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无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终止。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12月随着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后虽有政策明确制止提前退休的行为,但原告***领取补贴后仍选择退休,双方并签订了协议。现原、被告因协议而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上诉人***原属巴彦淖尔电业局职工,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原用人单位即巴彦淖尔电业局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电业局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庭审程序违法。经本院审查原审案卷材料,双方在原审法院开庭时对各方的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且原审庭审程序也无违法之情形,故对此上诉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称应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提前退休职工仍选择退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协议书》第三条的内容,该第三条的内容为“上诉人***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依据该条的约定是“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而“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是用人单位与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理的范围,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当事人应通过其他相关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