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23民初26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职工。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1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