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178号
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88690245N。
住所地:青县经济开发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素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101081330338508。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王家宅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仲戒,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电务电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原告河北宏光供电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