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602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色经济区黄甲山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56131918。
法定代表人:纪元,总经理。
被告:青岛风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前北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87115N。
法定代表人:于永霞,总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风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风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