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472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35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蒋飞鹰,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丹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承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