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312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蓝色经济新区黄家山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满才,总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诉讼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计1701.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