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红旗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311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蓝色经济新区黄家山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红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苇苫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启,总经理。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红旗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诉讼来院。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9元,减半收取计3109.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