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09561319-1。
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小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2129.1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