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春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43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956131918。
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99419Y。
法定代表人:李春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1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72847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限制其高消费。3、查询被执行人土地、车辆、房管情况。本案已受偿140696.85元,尚未执行587779.25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无法处置),并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