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2民初2516号
原告:罗某某,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