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成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900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375号。
法定代表人:时圣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涛,男,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孙寺镇周庄行政村沈庄村1116号。
法定代表人:凌硕,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聚盈,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成***木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成***木业有限公司协商,被告成***木业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交所欠电费款37029元,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雪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群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