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491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200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许庆堂,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女,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斌,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375号。
负责人:时圣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萌,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庆堂、***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许庆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庆堂、***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 判 长  孔 夏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许卫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