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民初541号之一
原告:***,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系吴言文之妻)。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系吴言文之子)。
原告:***,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系吴言文之女)。
原告:吴长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系吴言文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375。
负责人:时圣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绪省,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刘楼村委会。
地址:成武县伯乐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院内。
负责人:周长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青,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长健诉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成武县伯乐集镇刘楼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长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成武县伯乐集镇刘楼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健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健撤回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成武县伯乐集镇刘楼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长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