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2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995.00元。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46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彦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