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2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469.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彦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吕庆喜